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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新月与被申请人臧金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月,臧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王新月,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贺美社,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臧金岭,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1。申请人王新月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臧金岭驾驶的豫Q*****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担保人陈运成自愿用其位于驻马店市住宅一套(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新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臧金岭驾驶的豫Q*****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陈运成位于驻马店市(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周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