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朱某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韩家村三组。被告谢某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