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保勇、温保兰、陈和根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和根,男,住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和根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和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和根在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路分社账户为17608012100111****的存款,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户名:永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7710104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