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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曙光与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及刘曙光与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刘曙光,女,1987年11月17日生。被申请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刘曙光与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及刘曙光与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5)平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曙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天铸件有限公司厂院内以西大门东西直线为界,西大门以南的两栋标准化厂房及西大门和传达室予以查封。本院对查封的财产予以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刘曙光向本院申请以拍卖保留价8908870元接受以上财产抵偿债务,剩余部分刘曙光自愿放弃,并向本院申请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平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杨红伟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