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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谷忠学与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初、黄明初、胡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忠学,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初,黄明初,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062-2号申请执行人谷忠学,男,1979年1月4日出生,白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锣鼓塔。法定代表人黄明初,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和初,男,1978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慈利县。被执行人黄明初,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慈利县。被执行人胡丽,女,1985年3月3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忠学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初、黄明初、胡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4.03万元,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初负担诉讼费16500元;现已执行到位41299.31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初、黄明初、胡丽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谷忠学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初、黄明初、胡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谷忠学也愿意等被执行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和初、黄明初、胡丽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