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聂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绰号“饼如”),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2010年8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6月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聂某甲(绰号“小舅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6月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文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聂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至6月2日间,被告人周某、聂某甲在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小学对面一简易搭盖棚内开设赌场,聚集苏某、包某甲、包某乙、魏某、张某、陈某、黄某、聂某乙等二十多人,提供桌子与麻将,以“捋饼”方式进行赌博。聂某甲筹资人民币90000元在该赌场内发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周转。同年6月2日,该赌场被古田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周某被当场抓获。同日晚,被告人聂某甲在其住处被依法传唤到案。其间被告人周某、聂某甲共非法渔利人民币6600元。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分别扣押到苏某、包某甲、包某乙、魏某、张某赃款人民币各35000元、14800元、850元、6500元、5000元,被告人聂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用于发放高利贷的赌资人民币90000元及被告人作案工具麻将饼门4副。庭审后被告人周某家属已替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聂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包某甲、包某乙、魏某、张某、陈某、黄某、聂某乙、王某、杨某等人证言;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聂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聚众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6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周某、聂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聂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600元已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二、被告人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家属替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被告人聂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被告人聂某甲用于发放高利贷的赌资人民币9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麻将饼门4副予以没收销毁;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苏光前、包书辉、包凤钦、魏如碧、张碧莲赌资人民币各35000元、14800元、850元、6500元、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魏振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珊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