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民与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民,刘万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4号原告:马民,男。被告:刘万友,男。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刘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邱毛雷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