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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967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东亭一村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潘跃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克荣,居民。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东安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周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的物业服务费2222.78元、违约金339.3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等相关登记部门,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0元,除执行费50元外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0元,除执行费50元外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收到该款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安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