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侯利新、吴玉磷与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利新,吴玉磷,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侯利新,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吴玉磷,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李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利新、吴玉磷与被告漳州龙文华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利新、吴玉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利新、吴玉磷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利新、吴玉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利新、吴玉磷负担。审判员 苏碧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斐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