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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法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立,张婉.张群敬.刘增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景立被执行人:张婉.张群敬.刘增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宛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豪执行员 贾东珂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