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银良与汪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陈银良。委托代理人:戚蔚蔚,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国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良与被告汪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银良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