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立与吴斌、陈自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吴斌,陈自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410号原告张立。委托代理人吴蜀湘,湖南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被告陈自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诉被告陈自然、吴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张立负担。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