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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杰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72号原告:李杰,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简 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