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卫平诉被告新乡市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崔卫平,男,汉族。被告:新乡市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卫平诉被告新乡市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卫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崔卫平承担。审判长  蒋东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