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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朝峰诉吴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峰,吴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486号原告赵朝峰,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金明,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峰诉被告吴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朝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赵朝峰负担。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