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钟升生与平顺县纪兰林产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升生,平顺县纪兰林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钟升生,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平顺县纪兰林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邵阳,系负责人。住址: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顺县纪兰林产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钟升生投资款3454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纪兰林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48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