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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孟庆胤与张欢、周文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胤,张欢,周文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89号原告:孟庆胤。委托代理人:郭勇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欢。被告:周文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胤诉被告张欢、周文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孟庆胤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