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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396号原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尔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得利、郝冰玉,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XX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颍上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的存款2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的款项(账号:34×××36)2114177元;二、冻结被告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行的款项(账号:340016366008053012029)3900元;三、查封担保人袁运良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8#二里井居委会住宅楼109、209号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证号:颍房局监字第××号,面积101.19平方米;颍房局监字第2009019625号,面积115.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颍审 判 员  高群英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展静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