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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仲保与王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416-7号申请执行人马仲保,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59年8月11日生。协助执行人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指挥部。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中执字第416-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中执字第4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的房产,于2014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的房产已拆迁,有拆迁补偿款收入,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3月18日向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指挥部送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的拆迁补偿款,但均拒不协助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协助执行人送达责令追回财物通知书,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未追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协助执行人中原区桐柏路街道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指挥部银行存款74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