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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毛可存与毛战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商初字第31号原告:毛可存,男,1946年11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毛战斌,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可存与被告毛战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可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可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