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陌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毛可存与毛战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商初字第31号原告:毛可存,男,1946年11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毛战斌,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可存与被告毛战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可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可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