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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梁月梅、王涛、李军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负责人廉停奎。被执行人梁月梅,女,汉族,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垣执字第15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涛、李军的账户。现被执行人王涛已主动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涛在中国工商银行垣曲中条支行的工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