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孟祥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707号原告山东沂源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胜利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望迁,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源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祥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源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花二〇一五年十��十六日书 记 员 耿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