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仲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仲保字第16-1号提请人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山东旭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A。法定代表人刘方春,董事长。被申请人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陆王庄。法定代表人庞健锋,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临兰仲保字第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该案已裁决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怡景丽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