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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明华与梁传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华,梁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华,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梁传龙,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龙江县龙兴镇新功村农民。本院在执行胡明华与梁传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梁传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有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友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