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兰华与张洪坤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兰华,张洪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兰华,女,1979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坤,男,1968年出生。上诉人杨兰华与被上诉人张洪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兰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燕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