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陈昆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陈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60号国资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73566260-3。法定代表人林承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富春,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东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2544-9。法定代表人陈昆明,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粉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6670-3。法定代表人戴振峰,经理。被执行人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6859128-2。法定代表人蔡金梅,经理。被执行人陈昆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龙岩鸿裕贸易有限公司、陈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我院以另案执行依据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在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享有的45%的股权,该股权正由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处置中。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在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享有的45%的股权正由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处置,处置后本案将参与分配。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岩执字第103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发 富审判员 连 征 元审判员 廖 伟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炜丽(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