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滕玉民与被告鞠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玉民,鞠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辽0111民初726号原告滕玉民。被告鞠政。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滕玉民与被告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4000元及利息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鞠政偿还原告樊景库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元,合计人民币128000元,此款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28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