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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兰霞与被告张家界第三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58号原告兰霞,女,49岁2。被告张家界第三幼儿园。负责人侯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霞与被告张家界第三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兰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兰霞负担。审 判 员  龚君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