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执字第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召鹏与李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鹏,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5602号申请人刘召鹏,男,1966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李权,男,1967年2月出生。刘召鹏申请执行李权公证债权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252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25235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