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泽清与王琪忠、王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清,王琪忠,王明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593号原告黄泽清,男,1986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培元,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琪忠,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被告王明珍,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泽清与被告王琪忠、王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追加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泽清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燕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