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向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585号罪犯向永久,男,汉族,生于1994年9月27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向永久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以(2014)山法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2014年9月26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山法刑初字第00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永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对被告人向永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9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向永久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永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向永久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向永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永久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