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怀平与杨九桂、赵国龙、赵芳、赵飞、李禹、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24号原告张怀平,男,50岁。被告杨九桂,女,54岁。被告赵国龙,男,54岁。被告赵芳,女,31岁。被告赵飞,男,30岁。被告李禹,女,29岁。被告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赵飞。原告张怀平与被告杨九桂、赵国龙、赵芳、赵飞、李禹、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8月18日向六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杨九桂、赵国龙、赵芳、赵飞、李禹、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被告杨九桂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使用期限30天,月利息二分,逾期损失费每天5000元至借款还清为止,其余五被告对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借给被告杨九桂1700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杨九桂不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⒈被告杨九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损失费及利息20万元(损失费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计算,均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被告赵国龙、赵芳、赵飞、李禹、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损失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六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⒈借据、协议书,证明被告杨九桂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其余五被告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⒉银行对账单,证明该笔借款已实际支付给被告杨九桂。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证据2均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六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材料。依据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3日,被告杨九桂与原告张怀平达成借款协议,约定杨九桂向张怀平借款170万元,月利息二分,使用期限30天,借款到期当日杨九桂以现金或银行汇款形式还清所借款项及利息,如逾期杨九桂每超一天赔偿张怀平损失5000元。被告李禹和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担保条款中以保证人身份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杨九桂转账支付940000元、现金支付760000元,杨九桂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赵国龙、赵芳、赵飞均在借据下方以保证人身份确认该笔借款属实,承诺自愿为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杨九桂未清偿借款本息,其余五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起诉讼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杨九桂向原告张怀平借款,被告赵国龙、赵芳、赵飞、李禹、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杨九桂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赵国龙等亦未代其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杨九桂归还借款本金、损失费及利息,被告赵国龙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截至2015年4月17日的损失费及利息总计20万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九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怀平借款本金1700000元;二、被告杨九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怀平借款损失费及利息总计200000元(损失费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计算,均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三、被告赵国龙、赵芳、赵飞、李禹、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就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杨九桂、赵国龙、赵芳、赵飞、李禹、焦作市宝源新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海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