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淑云,周有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682号原告葛淑云,女,1940年2月8日生,汉族,无文化,出生地山东省巨野县,无业,住延吉市新华街康华委14组,身份证号码:222401194002080921。被告周有仁,男,1938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和龙林业局贮木场退休工人,住和龙市文化街五居十八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3810114812。本院在审理葛淑云诉周有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淑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葛淑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星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