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981号原告:雷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李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