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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俞哲登与林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哲登,林传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俞哲登,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传吉,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哲登与被告林传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哲登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哲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明腾人民陪审员  郑木财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