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启云与上海云伟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云,上海云伟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068号原告孙启云。委托代理人徐作翔,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伟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法��代表人郑云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敏。委托代理人朱玲丽。原告孙启云与被告上海云伟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伟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云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启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作翔、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敏、朱玲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起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耐火砖。同年8月6日,经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3,900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14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14年1月28日支付8,000元、2014年12月22日支付2,000元,余款43,9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3,900元及逾期利息损���17,399.1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为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尚欠原告货款43,900元未付无异议,希望协商解决,但利息部分不能支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1年起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耐火砖。同年8月6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3,9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14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12月22日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8,000元、2,000元,至今尚欠余款43,900元未付,遂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银行明细对账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理应取得相应的价款。被告经原告催讨后却未及时支付货款,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偿付逾期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云伟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启云货款人民币43,900元;二、被告上海云伟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启云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7.50元,减半收取573.75元,由被告上海云伟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