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菊生、姚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被执行人姚菊生,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姚云生,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菊生、姚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干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菊生、姚云生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98872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姚菊生、姚云生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9887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32617元,未执行标的662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干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