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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虞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菊娥与董伟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菊娥,董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虞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谢菊娥被执行人:董伟忠身份证:×××8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伟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董伟忠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