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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9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姚臻滢,上海市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姚臻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经过本市闸北区西藏北路、中山北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后,为阻止车辆被扣,与执勤交警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挥手击打刘某某面部,致刘太阳镜落地受损,并导致现场数十名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受阻。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刘某某、林某某、孙某、韩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现场执法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提供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庭审中有认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静隽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人民陪审员  华时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