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小霞与宋克新、何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霞,宋克新,何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444号原告:朱小霞。委托代理人:叶菁。被告:宋克新(曾用名宋克森)。被告:何光琴。原告朱小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宋克新、何光琴归还借款15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小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克新、何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宋克新、何光琴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以开店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5年3月2日、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60000元和5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其中第一份、三份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第二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无利息约定。借款后,被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克新、何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朱小霞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宋克新、何光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席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