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艳与李某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艳,李某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李某艳。被告李某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艳与被告李某葵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艳承担。审判员 厉惠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荃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