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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永福与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福,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633号申请执行人田永福,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89610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第二村委会南100米。法定代表人赫全根(已死亡),经理。原告田永福与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4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田永福于2015年7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达龙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人民币115698元。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达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达龙公司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在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达龙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GKR5**、京GHZ3**、京GCY1**、京GCB2**车辆的档案,因无法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达龙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场东村M-3(3)-28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京兴国用﹤2003出﹥第032号)、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场东村M-3(3)-31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京兴国用﹤2003出﹥第035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达龙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云龙家园11号楼及15号楼的房产。目前已评估拍卖部分资产,正等待统一分配案款。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达龙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永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达龙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达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田永福申请执行的案款355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达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4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云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