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商初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程靓与程靓、叶红兰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程靓,叶红兰,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71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责人:张伟。委托代理人:许自强(特别授权)。被告:程靓。被告:叶红兰。被告: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程靓、叶红兰、武义奕泽贸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