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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明哲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