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史超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超,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史国清,男,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房敏,院长。委托代理人沈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超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史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史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另,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7.94元,应减半收取人民币2,113.97元,现上诉人史超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27.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13.97元,由上诉人史超负担,本院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璐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丽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