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青芝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芝,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张青芝,女,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曼哈顿广场11号楼907负责人:蔡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芝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孟青竹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青芝自愿承担。审判长 程美玲陪审员 翟志锋陪审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社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