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肖菊与张德举、张德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菊,张德举,张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89-1号原告肖菊。被告张德举。被告张德玉。原告肖菊诉被告张德举、张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德举、张德玉价值6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德举、张德玉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肖云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黄石路房*号*幢房产(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员 吴文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