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栾行初字第19号原告刘新杰。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政府,住城区柳林屯村。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乡长。原告刘新杰诉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政府(以下简称柳林屯乡政府)不履行选举管理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杰诉称,201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前乡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党支部在本村召集候选人及选举委员会成员开会,在会上乡政府工作人员决定在该次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时,当主任、副主任“过关”已产生,委员灭有产生或不足应选名额时,可把本次选举视为另行选举,从得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选民中依此种方式认定选举结果,确认两名未“过半”的候选人按不少于三分之一当选。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乡政府对换届选举工作有指导和监督处理有关选举村委会工作中的违法事项的职责,另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乡政府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有调查处理之责。据此乡政府对乡政府工作人员及被五里铺选举委员会不进行另行选举,把第一次投票当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过半)已产生,委员没有产生或不足名额时,可把本次选举视为另行选举,从得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选民中依次补足委员的违法行为,乡政府未依法主动履行监督及调查处理之责违法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柳林屯乡政府工作人员及指使五里铺选举委员会第一次投票按三分之一得票当选委会委员违法。2、判决乡政府主动未履行监督及处理职责,未依法责令有关人员纠正违法行为,乡政府的行为违法。被告辩称,北五里铺村换届选举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依法有效,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在依法成立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北五里铺村依法展开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本村年满18周岁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了选民登记工作,将选举委员会组织了候选人深入到户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取得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投票且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合法有效。本次选举实行了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柳林屯乡政府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亦并未干预选举。北五里铺村本次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及成立组织工作程序合法有效、村民委员会的推选及成立组织工作程序合法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推选及成立组织工作程序合法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乡政府并未收到任何涉及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举报。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选举工作给予了指导、支持和帮助,依法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各项诉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新杰系石家庄市栾城区北五里铺村村民,因其认为被告在北五里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有“起诉书中所诉”违法之处,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河北省》第四十一条规定《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刘新杰作为北五里铺村的村民,对选举中出现的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享有“举报”的权利,但本人并无权利直接就选举事项请求或要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选举中如何依法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与原告刘新杰不发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刘新杰在本案中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荣海人民陪审员 李彦召人民陪审员 李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