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伟与魏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魏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70年7月31日出生,现住和硕县。被执行人魏东升,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和硕县。本院在执行黄伟与被执行人魏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东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魏东升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拒绝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2011)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裁定如下: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旦.达娃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双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