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林诉李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周林,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佳,男,约25岁,汉族,村民。本院立案受理周林诉被告李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