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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林诉李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周林,男,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佳,男,约25岁,汉族,村民。本院立案受理周林诉被告李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